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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法规的罚则部份复习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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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使用经商检机构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的 2.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 3.擅自调换商检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改变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以及包装。 4.擅自调换损毁商检机构加施于商品及其包装的商检标志,封识以及认证标志的 5.提供或者使用经商检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出口危险货物的 6.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的有关证单的 *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或者商检机构会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和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并可以监督销毁有关商品,单处或者并处有关商品等值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盗用商检机构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买卖,涂改商检证单,标志,尚未用于商品进出口的,商检机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用于商品进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有关商品总值等值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未经国家商检局及其授权的,商检机构批准,指定或者认可的,擅自进行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停止检验鉴定业务,并可以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1.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2.报检的协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2.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3.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识的 4.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2.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本文章共有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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