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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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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部、人事部建房[1995]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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