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中国考试信息网--人性服务 用户至上 资源免费 信息共享 将免费进行到底!
|
|||||||||||||||||||
|
||||||||||||||||||||
|
|
|
|
|
|
等级考试
水平考试
微软认证
思科认证
Oracle认证
Linux认证
|
||
| 你的位置:首页 > 资格类 > 价格鉴证师 > 内容 |
|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
|
|
|
|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
|
上一篇:我国建立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
|
下一篇: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介绍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真诚欢迎各教育机构、媒体、高校、出版单位和网友与我们联系合作! 中国考试信息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00983号 Copyright © 2007 CnOFF.com All rights reserved. Template designed by Cnoff.com. Optimized to 1024x768 to Firefox,Opera and MS-IE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