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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问答
日期:2006-9-9 12:09:25 双击滚动单击停 字体颜色

  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11、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是否可以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答: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要求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登记。 
  
   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考试科目如何设置? 
 
 
  答:考试共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13、对于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否免试部分科目? 
 
 
  答: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14、考试成绩如何管理? 
 
    答: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15、考试地点将如何设置? 
 
 
  答: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16、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答:第一,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第二,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三,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是指什么? 
 
 
  答: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于2004年7月31日前按规定申报材料,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而不需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 
  
    18、考核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环保部门(或本部门、本企业)推荐,并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考试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对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环保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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