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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受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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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协字[2005]第017号 根据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市建设局的通知,本协会自4月25日起至5月13日止(法定假休息),受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具体事项请详阅“附件”的规定。 收费标准:按省注册中心规定每人收取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费270元,协会代办费30元,共计300元。(协会单位会员的人员或个人会员免收代办费) 办公地址:振华路45号汽车大厦A409室联系电话:83231498 联系人:刘静 附件: 一、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开展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向造价师协会提交初册注册资料汇总;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 四、申报材料成果文件标准封面; 注意: 1.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提交资料时需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本人。 2.交取资料经造价师协会受理后,一定要在网上点击“上传数据”否则不能初册注册。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2005年4月21日 附件一: 关于开展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建注发〔2005〕1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142号)精神,我省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实行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身体健康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一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或在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申请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输入个人申请资料后可直接下载打印)。 2、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2张(不含申请表所贴相片),在背面写上姓名轻贴于申请表左上角。 3、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1年且有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4、考试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时需出具解聘证明;外省考取资格来粤注册的,由当地省级注册机构出具未注册证明。 5、在专营(兼营)工程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单位申请注册的人员,需提供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存档证明或离、退休证明,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在其它单位申请注册的人员,提供有效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明。 6、本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等复印件,粘贴在每份初始注册申请表后面。 7、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以上工作业绩的封面复印件或在省级刊物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在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的人员,可提交近两年完成造价业务的报告。 8、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起超过一年未注册的,须附达到继续教育学时标准(每年40学时)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个人逾期注册说明。 三、申报程序 2、申报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隶属关系报市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申报资料须带原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本人),各地区、各部门审验盖章后,汇总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未在网上点击“上传数据”将资料上传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时间注册申报材料请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管理科,逾期不再受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中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满70岁以上的。 六、其它事项 1、所有资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 2、网上要求扫描的内容必须扫描,不具备扫描条件的,提交应扫描资料的复印件。 3、除两份申请表外,其余资料按申请注册应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分装成册,并在封面注明申请人姓名、注册单位、申报时间,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4、使用造价管理系统过程中出现网上无法输入申报资料等问题,请致电北京信息中心或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咨询。 5、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钟钧桦、黄守新,电话(传真):020-83754269,北京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10-88370177、010-88082553,传真:010-68394771,电子邮件:cost@cein.gov.cn.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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